贵阳印发相关工作意见,10月1日起执行——
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有调整
不再有关于允许被征地农民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表述和规定。昨日,记者从贵阳市人社局获悉,贵阳市于日前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并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下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台的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贵阳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首次被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可补缴”的规定,与国家和省的上述文件规定不符,不宜继续实施。
此外,筑府发〔2011〕62号文件制定时依据的各级各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近年来有所调整或更新,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因此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的精神,结合贵阳实际,重新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保障的对象范围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移民、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即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
《意见》认定为首次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缴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应缴费总额。同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可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
其他的区别主要是依据各级各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或更新,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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