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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意见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时间:2020-08-05 12:01: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尹建军)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4日介绍,该省出台《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旨在妥善解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助力乡村振兴。

该通知称,其所指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应以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为基础、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原则。对难以认定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合法性的,可单独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以上情形之外,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海南妥善处理超面积使用宅基地问题。明确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按实际使用现状面积、超过面积限额部分注记或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明确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不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如属村民合法继承房屋或合法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明确,海南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此外,通知明确依法维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护华侨、归侨宅基地权益。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华侨、归侨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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