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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须划出保护区

时间:2019-03-27 18:07:52 来源:贵阳晚报

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要求全省各地执行,根据该办法要求,全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须划出保护区,保护区将禁止增建污染项目等行为,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污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根据办法,饮用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河(泉)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为1000人以上。我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

根据办法,我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分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只划定一级保护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最严格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政府和上一级政府。

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擅自调整保护区范围、变更取水口位置和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有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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