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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工具(修订)条例草案,2015年通知

时间:2021-12-13 09:52:03 来源:

可转让的文书(修订)条例草案,2015年通过议会在最近结束的议会冬季会议上通过。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6日在2015年12月29日出版的谈判文书(修订)法案。应被

视为2015年6月15日生效,颁布了可转让工具(修订)条例的一天,以进一步修订可转让工具法案,1881年。可转让工具(修订)法案, 2015年专注于澄清在1881年可转让工具法案第138条下犯下犯罪案件的管辖权相关问题。可转让的文书(修订)法案,2015年,仅申请案件,仅在当地管辖范围内的法院申请收款人的银行分行,其中收款人通过其账户支付支票,在持票人支票之外,除非承担支票,这是绘制百境岸的分支机构,并在该案例中,该分支机构的当地法院将得到管辖权。可转让工具(修订)法案,2015年为确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新方案提供了备注验证,以便在1881年的可转让工具法案第138条下试用案件。可转让的文书(修订)法案,2015年还要求对同一抽屉的案件进行集中。股权问题可能是可取的,因为这将是申诉人的利益,也将确保公平审判.Further,用于尝试检查弹跳案件的管辖问题的清晰度将增加支票作为金融工具的可信度。这有望帮助贸易和商业一般,并允许包括银行在内的贷款机构继续向生产性经济部门融资,因为追求与贷款违约有关的检查案件的过程已经简单高效通过拟议的“可转让工具法”法案,1881年。可转让的文书法案,1881年被颁布,定义和修改了与票据和支票票据有关的法律。1881年“可转让工具法”的对象是鼓励支票使用,提高仪器的可信度,以便可以确保正常的业务交易和负债的解决。可转让工具法案第138条,1881年涉及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履行任何债务或其他责任的拒绝,因为抽屉账户的资金不足或根据支票金额的事实超过商品商定的金额,并在2014年8月1日的判决中,在2014年8月1日的判决中提供了对此票价的罚款。在Dashrath Rupsingh Rathod与马哈拉施特州和另一个人上诉2009年第2287号)认为,与支票的违法行为有关的案件的领土管辖权仅限于本地管辖权的法院犯下的法院,这在本文中,该背景是银行所拒绝的抵押品的地方它被绘制了。最高法院目的旨在只在召开召唤和外表所指责的召唤和外表的情况下,录制证据已开始,如第145(2)条所示,在1881年的可转让工具法案第145(2)条中,将继续在那个地方继续进行。所有其他投诉(包括被告/被告人尚未得到适当送达的人)应将申诉人返回到申诉人,以便与法律展示的合作,由最高法院决定。荣誉金融机构和工业协会表达了困难,最高法院关于根据“可转让文书法”第138条第138条提出的申请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解释产生的难题。鉴于迫切需要为决定责任文书法案第138条根据“可转让工具法”第138款决定托运人案例的辩护案件,由政府决定向可转让工具介绍适当的修正案法案,18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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