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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拖欠农民工工资 拉进“黑名单”

时间:2019-03-27 18:07:52 来源: 贵阳晚报

每到农历新年前后,不少农民工不是忙于讨薪,就是正走在去讨薪的路上。2019年1月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人社部和我省实际,我省制定并从即日起实施《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细则》第五条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贵州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数额达到贵州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未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后逾期仍不存储的建筑施工单位;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同时,存在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也将一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细则》明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黑名单”管理,按照信息收集、告知、决定、公布、推送、惩戒、移出等程序进行。我省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以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值得注意的是,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公布内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自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公布后15日内向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并公布“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申诉人。申诉内容经复核后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及时变更公布内容或撤销列入决定、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次提请申诉,并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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