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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多部门下发相关《意见》明确: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

时间:2019-09-16 09:23:00 来源:贵阳晚报

9月12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在2019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意见》明确: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意见》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底前纳入参加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鼓励统筹地区探索将生育保险覆盖到灵活就业人员。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严格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参数指标。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加快实现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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