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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时间:2019-06-27 00:00:00 来源: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办法》提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办法》明确,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办法》强调,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办法》指出,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办法》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办法》提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一)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二)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三)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办法》指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以及资金安排建议,通过审核论证的土地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办法》表示,项目库区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全部土地储备项目,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已纳入预算项目和拟纳入预算的备选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财政部透露,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转自: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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