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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两项新国家标准发布

时间:2020-12-28 00:00:00 来源:

近年来,在各方努力下,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制度等不断健全完善,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两项新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的发布再次受到业界关注。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揭牌后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专门聚焦两项新国标,向媒体进行了介绍解读。老标准不适应现阶段安全发展需要据介绍,上一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于2006年发布实施,此次新国标对部分条文修订后重新发布;《尾矿库安全规程》的前身是2005年发布实施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此次在完善相关内容后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39496-20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薛剑光指出,总体上看,当时这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强化部门安全监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原来的2个标准自发布实施到目前已经有十几年时间,期间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条文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发展的需要。一是新发展阶段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严守安全底线、严格依法监管、保障人民权益、生命安全至上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标准需要与其相协调和衔接。近年来,国家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性文件,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修订的基础上,又一次进行了修订,即将发布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对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频次和报备、应急物资储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3年和2015年发布了两批金属非金属矿山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目录,为强化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还发布了安全避险、人员定位、在线监测等一系列AQ标准。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等规定需要在两个安全规程中有所体现或整合、协调。三是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需要与其相适应。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矿山行业科技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原标准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如: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已经开始向超深井、超大规模化方向发展,全国超过千米以上的矿井已超过30座,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关于供电、通风、地压、提升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干式尾矿筑坝工艺的快速发展,干式排放尾矿库建设数量逐年增多,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针对干式排放尾矿库建设、运行等方面没有作出规定;当前,尾矿综合利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尾矿库回采项目逐渐增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关于尾矿库回采的安全规定很少,难以满足尾矿库回采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组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尾矿库安全规程》。”薛剑光说。适应机械化规模化发展新国标提出新要求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我国小型非煤矿山比例由2005年的93%左右降低到86.4%,机械铲装得到普遍应用。与此同时,新建非煤矿山不断向大型化和超深井发展,目前全国超过800米深非煤矿井已有近60座,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超过100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李春民指出,为适应非煤矿山机械化、规模化的发展,本次规程也作出了相应的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强化了井下提升运输的相关要求,对无轨运输车辆制动系统、运输速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入了“无人驾驶电机车”、“大倾角输送机”等相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竖井提升的相关技术管理要求,对矿用电梯、提升钢丝绳的检测检验与报废、单绳提升机卷筒钢丝绳缠绕层数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为适应矿山提升机控制技术的发展,不再强制设置中段信号工、井口总信号工,以及提升操作监护工等。四是结合地下矿山规模化、深部化的实际情况,将矿山井下供电电压的限值从10kV提高到35kV,增加了对中性点不接地、中性点低电阻接地的相关规定。五是根据饰面石材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更新情况,删除对已经淘汰的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规定,补充锯切开采和荒料装车设备等相关规定。六是为防范井下火灾、中毒窒息事故,对井下木支护、非阻燃电缆、非阻燃传送带等非阻燃材料的使用进行了全面禁止。李春民认为,通过这些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新国标修订吸取典型事故教训抓住风险特点李春民还指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新修订的内容也吸取了近年来非煤矿山典型事故教训。比较典型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吸取2019年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井下人员运输是矿井安全的重中之重,由于人员高度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运输人员的设备必须加以高度的重视,以严格的标准约束运输管理,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对无轨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二是吸取2013年山东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教训。竖井提升是地下矿山的命脉系统,与井下无轨运输一样,一旦发生事故,极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竖井提升的相关要求和安全管理措施,对矿用电梯做出了规定,对提升钢丝绳的检测检验与报废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吸取2010年山东招远罗山金矿“8·6”重大火灾事故和2015年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据统计:在地下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灾和炮烟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过40%,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位于地下矿山各类事故之首,其中火灾引燃非阻燃材料产生的有毒气体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次修订对井下木支护、非阻燃电缆、非阻燃传送带进行了全面禁止,并加入了井下消防栓设置、禁止吸烟等要求。四是吸取2015年云南东川落雪铜矿“4·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盲目施救和应急处置不当教训。矿山开采,特别是地下矿山开采是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针对矿山生产中各种危险因素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十分重要,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应急救援的相关规定等等。而《尾矿库安全规程》的修订,也把握了尾矿库安全风险的主要特点。李春民对此进行了总结:一是针对我国尾矿库绝大部分采用上游式筑坝方式,堆积坝由尾砂堆筑而成、稳定性较差的特点,进一步提高了安全防范标准。新《规程》对尾矿库等别、防洪标准等进行了修改,对尾矿坝的控制浸润线提出了要求,补充了坝坡抗滑稳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要求等。二是针对近些年尾矿库溃坝事故或泄露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比如,要求尾矿库库址选择时,应避开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威胁的区域;对加高扩容尾矿库的防洪标准、控制浸润线埋深等提高了相应的标准,也对一次加高高度进行了限制;对排洪构筑物封堵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质量等进行了要求。三是针对当前干式排放尾矿库不断增多的特点,规范了干式排放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了干式排放尾矿库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堆存坡度、台阶高度等设计基本要求,提出了入库尾矿指标检测、尾矿筑坝与排放等运行管理要求。四是针对尾矿库回采工程不断增多的特点,提出了尾矿库回采的安全措施要求。一方面,规范了尾矿库回采程序、回采顺序,以保证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对回采工程涉及到的铲装作业、道路运输、电气设施等,要求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条款执行,规范了回采作业安全要求。四方面着手推动新国标贯彻执行立规立法的目的在于执行。薛剑光表示,为推动两个新国标的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一步将从四个方面着手推动。一是认真做好新规程的宣传和学习,通过印发条文解读、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起到教育传授作用,同时借助各类媒体和互联网进一步扩大宣贯范围,确保相关人员深入掌握规程要求。二是企业要主动组织开展新规程的宣贯培训工作,认真对照规程的新规定、新要求,完善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完善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三是咨询、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学习新规程,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新规程开展设计、评价、咨询等服务活动。四是各级政府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要及时更新完善监管执法依据,严格按照新规程要求开展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新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工业报 邹洁)

转自:中国工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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