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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将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

时间:2021-03-17 00:00:00 来源: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及“加强基本民生保障”的工作任务时特别强调“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为一个指向明确的精准性表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之中,意味着一个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与以及国家财税给予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可能在中国加速实施与落地。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相类似采取了“三支柱”构成体系,“第一支柱”是由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由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组成的年金计划, “第三支柱”是由私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组成的个人商业养老计划。“三大支柱”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带有法律与行政强制力,年金计划为政府倡导、企业支持下职工自主参与,而个人商业养老计划则是完全市场化。

按国际经验,基本养老保险只是在个人养老保险中发挥辅助作用。数据显示,欧美主要国家第一、第二、第三支柱的分配比例大约为10:30:70,相应我国的比例构成是78:18:4。在替代率方面,欧美国家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均在40%,另外的60%由年金计划和私人商业养老计划分割完成,而我国超过90%的收入替代率由基本养老金来承担,第二和第三支柱替代率加起来不到7%。

目前国内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形成了保险系、基金系和银行系三大个人养老产品矩阵。其中,保险系包括长期护理险、以房养老和专属养老保险等品种;银行系则由养老储蓄存款与养老理财品种构成;基金系则由养老目标基金打头阵。另外,运用财税政策的激励,我国还推出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全面地审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产品供给不足,可供投保人选择的标的短缺,而且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比较严重,真正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并不多;二是很多产品叫好不叫座,规模有限,市场体量较小;三是大部分产品期限较短,未能体现生命周期特征,也不能对风险收益偏好进行动态匹配。因此,提升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参与度和市场覆盖面,增加产品尤其是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产品的供给应当成为强化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本方向。

第一,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该账户与个人绑定,不随投保人职业、空间等的转换而发生转移,同时通过该账户投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在该账户下,投资者可根据年龄、风险偏好、税收优惠等进行产品选择。同时,我国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还须建立面向所有金融行业的统一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平台,与税收管理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提供支撑,并且形成追踪不同期限的差别性利率,一般而言锁定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以吸引居民手中的“长线”资金进入个人养老保险市场。

第二,加大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运用延税和免税两种杠杆加大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激励力度。比如,按照规定,购买税延养老险在缴费期间所形成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只缴纳其中75%的个人所得税,其余25%可以免税,为了提高吸引力,可考虑针对投资收益的税收在领取阶段进一步有所减免;在实施个人综合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可考虑第三支柱账户年终个税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便利账户持有人自由购买税优型养老产品。

第三,打通“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与兼容渠道。比如,可考虑允许离职人员将企业和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支柱;对于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允许将企业年金中给予个人的税收政策转移叠加到个人养老金,以提升参与率等。作为政策的有力策应,可考虑发行30年期的特别国债以做实基本养老金账户,在资产端匹配更长久期的资产,便于进行长周期有效管理。

第四,通过竞争机制激活供给侧产品多元化潜能,基本方向是在引入更多机构参与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开发产生的同时,鉴于国内民众对金融产品收益保障的普遍诉求,可考虑将保险系产品作为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支持保险行业先行先试并进行深化和扩大推广,同时优化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政策,使养老金产品成为最有投资潜力与最具吸引力的金融产品。

第五,强化基础设施服务供给,主要包括规范商业养老保险统计指标的内涵、统计标准和统计规范,修订完善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数据基础,同时规定由用人单位指定专人履行员工第三支柱的服务工作,如个人养老账户加入手续、个人缴费与税收征缴等。为了防止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异化,政策层面可借鉴“长期养老为目的”和“提前领取面临惩罚”的两条国际通则,降低退保现金价值,并对积累期和领取期进行适度的时间宽延。(张锐)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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