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公募理财不再设销售起点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李延霞)中国银保监会19日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将不再设置销售起点,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同时不强制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根据监管要求,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为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同时不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同时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办法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等。此外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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