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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函”代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贵州这项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9-11-12 09:23:00 来源:多彩贵州网

11月11日,贵州省人社厅官网发布《贵州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省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采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形式代替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适用该暂行办法。

施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单位,或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能以“保证保险保函”方式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采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及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人社部门应当在3日内出具同意采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

施工单位需持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采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到与省人社厅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或省人社厅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

保函有效期为从保函开具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止。保函有效期内,人社部门按规定动用保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时起2日内,将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

施工单位应在保函被动用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具新的足额保函,或于30日内将动用部分工资保障金,采取现金形式补足至工资保障金专户。否则可能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11日至22日。

通讯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27号省人才大市场15楼1502,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邮编:5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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