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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2部门下发意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时间:2019-11-19 08:23:00 来源:多彩贵州网

11月18日,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贵州省民政厅等12部门近日就贵州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监护、关爱等方面的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

据悉,贵州将从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照料、关爱服务等五大方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服务保障。

实施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省级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给予适当补助。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根据实施意见,各地要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疗康复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参照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

通过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妥善解决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照料问题。对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收留抚养。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

申办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申请,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不能进行部门信息比对的,可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补充必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再次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步将审核通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急需保障,但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儿童,可先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保障,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纳入保障范围。

5.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变更。具体终止情形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2)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3)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现居住县(市、区)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6)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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