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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18-06-05 08:40:00 来源:

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对我省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提升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等工作做了详细规定。

《规定》按照尊重历史、保护优先、科学划定的原则,省级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工作,其范围适用于省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以及更改名称。

《规定》提出,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功能区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物种资源调查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因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材料。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过程中,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规定》要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区划报告编制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原则编制调整区划报告,并对调整区划报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坐标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机构改革后按批准的方案由相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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