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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制定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

时间:2019-10-09 09:23:00 来源:多彩贵州网

近年来,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和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加重,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文化、心理疏导、紧急救援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10月9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网获悉,贵州下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30项重点任务。

据悉,截至2018年底,贵州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578.88万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16.08%。预计到2020年,贵州老年人口将超过6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8%左右。《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促进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延伸阅读——30项重点任务内容

1.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提供便利。

2.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

3.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相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优化和开发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大保险缴费优惠力度。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

5.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发挥慈善在老年人扶贫济困中的补充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认捐、认助、认养孤寡和贫困老年人。

6.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高龄独居老年人联系人制度,公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及时提供帮助和救助。

7.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8.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到2020年,医疗机构普遍建立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9.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0.全面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11.农村敬老院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闲置资源,采取无偿或低收费的方式,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并根据情况适度向农村老年人开放。

12.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应同步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将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交付给老年协会,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

13.鼓励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支持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护理专业,培养老年人护理、照料技能人才。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1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安、司法、公证等部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0周岁(含)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90周岁(含)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鼓励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6.全面落实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六优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7.全面落实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减免费用。

18.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优质、便利文化服务活动。各级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读区,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广泛组织开展书画、剪纸、摄影、工艺品创作等展览展示活动,集中展示老年人风采和才艺。

19.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对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行减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公交企业给予营运补贴。

20.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结合全省各地老旧客运站新一轮建设规划,逐步对有条件的客运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标志标识,开辟专区专座,向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21.金融机构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减免手续费。

22.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厕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

重点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口较多、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施行加装电梯项目。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

23.将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与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文体活动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24.深化敬老月活动,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省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的"两教两增"主题宣传。宣传老龄工作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和"老有所为"评选表彰活动。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25.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发挥老年人的威望、经验和智慧等方面优势,在关心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6.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均衡配置各类老年教育资源,优化老年教学课程设置,对经济困难的老年学员减免学费,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等。

27.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强化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和照料责任。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28.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开辟快速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29.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鼓励和引导村级集体经济参与老年民生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重点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等方面提供更多服务。

30.老年人随子女在城镇居住,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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