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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办法:8种情况 可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时间:2019-10-31 09:23:00 来源:贵阳晚报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台,该办法明确,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破坏生态环境等八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让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得到恢复。

办法明确,不管单位或个人,造成以下八种情况,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可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水产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擅自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违法排污、不按方案下放生态流量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省级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损害赔偿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

本次出台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是在充分总结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条件、方式、程序进行了明确。本办法的实施,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如何修复、怎么修复、谁来修复”等问题,将进一步推进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积极修复或能减轻处罚

办法明确,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首先要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实施修复后,赔偿义务人组织对修复效果开展评估并向赔偿权利人报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情况及评估情况;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经评估认为未按照要求完成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实施修复。

另外,该办法指出,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配合赔偿权利人通过磋商方式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机关在查处其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赔偿义务人主动配合磋商并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可提供司法机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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