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1月11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11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更好全面评估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贵州省民政厅10日印发了《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界定了收养评估的适用范围。一是中国内地公民在贵州省内申请收养未成年人,依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二是华侨以及居住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三是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因此《实施办法》规定,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进行评估。
《实施办法》就评估形式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收养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建立收养评估小组,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收养登记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具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社会经验,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等五个条件。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统筹同级民政部门预算经费予以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了收养评估内容和具体指标。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包括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道德品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住房条件、子女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等12项指标。融合情况评估包括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和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顾的情况,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情况,保障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等10项指标。
就收养评估流程而言,开展收养评估主要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收养能力评估实施、融合情况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出具、评估审查与复核。一是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未发现直接违反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二是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由第三方机构选派人员开展评估活动,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三是评估实施。分为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情况评估。评估人员根据需要,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心理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四是报告出具。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五是审查与复核。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交收养评估报告后,民政部门应当对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对收养评估报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况,民政部门也可以要求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补充。收养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据了解,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或者存在吸毒、赌博、嫖娼等恶习,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融合情况评估期间,收养申请人存在不履行临时抚育照料义务或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等情形的,应当于第一时间向民政部门报告。发现收养申请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融合期结束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对融合儿童进行体检,发现身心有异常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收养后回访时,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性侵、遗弃、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针对收养评估时限问题,评估人员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融合情况应当征求被收养人意见。对收养评估不合格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陈述理由。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收养申请人具有愿意收养残疾儿童或者学龄儿童、失独家庭、曾因涉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工作获得过国家机关表彰奖励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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