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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院通报五起“断卡”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18 10:35:57 来源:中新网贵州

中新网贵州新闻11月17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开展“断卡”专项行动以来的五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胡某、赵某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信技术人员,被告人赵某枫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二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均系线路服务商,为李某经营AI智能机器人提供线路服务。2019年8月,李某了解到二被告人的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能获取大量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分别向二被告人提出收购公民个人信息的意图,二被告人均同意。之后,胡某以每条信息0.5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86815.1元;赵某枫以每条信息0.06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53135.5元。

案发后,胡某的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3000元,赵某枫的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分别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人按照各自卖出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支付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二被告人具有的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或全部赔偿金等情节,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判处赵某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同时判决胡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86815.1元,判决赵某枫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3135.5元;责令二被告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侵扰群众生活安宁,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催生其他关联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一些不法犯罪分子能够对被害人实施精准诈骗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二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出售,属于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本案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审理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对二被告人从重判处罚金刑;还依法判决二被告人承担赔偿损失、登报赔礼道歉的公益损害责任,以提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本,有力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形势,人民法院将坚持全链条打击,切实斩断电信网络诈骗上游黑灰产业链,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态。

典型案例之二:杨某雄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1.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雄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1套以及向他人收购的3套银行卡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鹏。杨某雄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本人的银行卡涉及支付结算金额535266元,从他人处收购的银行卡涉及支付结算金额3652376元。

2。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向某林自己办理2套银行卡,在他人处收购3套银行卡,被告人杨某雄向被告人杨某雨收购5套银行卡,后二人以2800元每套的价格将上述10套银行卡卖给黄某。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向某林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58290元,涉及诈骗进账23000 元,从杨某雨处收购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3474918.92元,涉及诈骗进账222000元。

3。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向某林从他人处收购2套银行卡,以每套银行卡28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

4。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雨向他人购买1套银行卡,被告人杨某雄向他人收购3套银行卡欲卖给黄某,后因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银行卡未售出。

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林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某雨获利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二、裁判结果

石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某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向某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杨某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身份难以追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本案所示,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往往都是从他人处非法收购而来。严厉打击非法提供“两卡”等源头犯罪行为,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坚持突出“两卡”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在此,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防范自身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自身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典型案例之三:胡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聂某贵、聂某峰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成立了“晨昂科技有限公司某办事处”,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为“黑户人员”办理贷款的广告,收集前来办理贷款的“黑户人员”所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贷款申请信息资料。截至案发时,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共计17张。

二、裁判结果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胡某、聂某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聂某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实名不实人”的“两卡”非法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猖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它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从而增加了打击治理难度。另一方面,它不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

本案中,三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套取他人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并非法持有大量的他人信用卡,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之四:吴某等3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吴某在某市通过QQ聊天与“上家”认识,发现可以利用“猫池”设备帮助“上家”实施诈骗获取非法利益,遂积极参与其中。根据上家安排,吴某主要负责在“猫池”设备插入、更换电话卡,上家按每张成功使用的电话卡15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为逃避打击,吴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晶参与,后吴某晶又邀约被告人张某参与。

三被告人利用“上家”提供的资金购买电话卡、无线卡路由器、电瓶等与上家提供的“猫池”设备进行组装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7日、18日和21日,在某县一村民组烤烟房内将电话卡插入“猫池”帮助“上家”实施诈骗,插入电话卡共计22张。同月18日,被害人孙某丽、陈某飞分别接到通过上述设备拨打的电话,被以网络购物产品质量有问题、退赔赔偿金等为由分别骗走人民币6302元、1998.56元。

二、裁判结果

正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吴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吴某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化、链条化特征明显。其团伙成员较多,各层级人员地位、作用各不相同。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省法院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进行区别对待,根据各自的层级、地位和作用,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但三被告人将大量电话卡插入“猫池”设备并运行、操作,为犯罪分子通过拨打大量诈骗电话对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此,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理应取之有道,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付出难以挽回的代价。

典型案例之五:陈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网上购买了2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找另案处理的彭某恒帮忙,试图以身份证复印件所有人的名义到银行办理信用卡。之后,彭某恒找到时任某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员的被告人童某芸,以办理ETC为借口,分批将上述身份证复印件交由童某芸违规办理了22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后交给陈某使用。

2.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跃受陈某委托,以700元每套不等的价格先后帮助被告人陈某联系购买了他人的“四件套”共计4套。2019年7月,杨某跃向他人购买了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

3.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意外获知在某省农村信用社微信公众号中,通过输入身份证号就可查询到公民身份号码对应储户在该行开户的银行卡号、户名及预留电话号码,或输入银行卡号便可查询到该银行卡对应储户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名及预留电话号码。为获取大量数据,陈某联系他人编写了一个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自动生成脚本软件,并通过该软件将自动生成的银行卡号或身份证号码发送到某省农村信用社微信公众号查询,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共计12984335条。

4.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非法获取到的储户信息,通过筛选后拨打储户预留电话进行测试,得知有67名被害人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已停用或已注销,遂通过网络平台重新办理并开通该号码,利用该电话号码再申请开通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并绑定被害人的银行卡,利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电话号码获取接收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通过小额免密支付、银联扫码支付等方式,将67名被害人银行卡内的余额分批次转移盗走,共计盗取人民币1540817.74元。

5.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跃明知被告人陈某给其取款的银行卡内资金为违法所得,仍多次帮助陈某联络、接应同城“跑腿”服务人员到ATM机上取款人民币20余万元,并为此支付“跑腿”手续费人民币4000元。

6。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取他人的支付宝账户并使用,截至案发时,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27423.93元。

二、裁判结果

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跃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跃帮助陈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童某芸明知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仍利用工作便利违规办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陈某、杨某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跃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具有坦白情节,杨某跃、童某芸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三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杨某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童某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交易的“两卡”,往往形成了上中下游相互勾联、紧密分工合作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依法严厉惩处涉“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为此,全省法院始终突出“两卡”打击重点,坚持全链条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全力维护群众生活安宁和社会大局稳定。

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腐蚀了社会诚信根基,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益。同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联的犯罪案件,暴露出一些开卡部门管理不严、监督缺位等问题。人民法院对此依法进行严厉惩处,将有力震慑犯罪,并警醒相关从业人员切勿以身试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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