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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院发布3件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清理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18 10:35:02 来源:中新网贵州

中新网贵州新闻11月17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检察院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3件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清理典型案例,旨在为贵州全省检察机关推进刑事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提供良好的示范和指导,为贵州省政法机关深入推进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案例一:乌当区人民检察院罗某某、施某某等3人贪污、受贿案涉案财物监管案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海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罗某某、施某某等3人贪污、受贿案,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上诉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在发还查扣的涉案资金人民币27.745万元(办案单位随案移送暂存于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涉案资金专用账户)时,发现该被害单位已注销,案件承办人暂时无法处理该案涉案款。

在涉案财物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该案涉案款未处理,通过监管,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该案调查机关)、人民法院(该案审判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对接被害单位的上级部门——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6月11日将人民币27.745万元依法予以发还上海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法保障了涉案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乌当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采取务实举措,切实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全部清理到位,着力整治了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顽瘴痼疾。

案例二: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吴某超诈骗案涉案财物监管案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超在网上购买了5个QQ靓号后,使用购买的QQ号在QQ空间发布虚假代充Q币信息,2020年4月22日至29日,吴某超以冲Q币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赫人民币3410元。

2020年7月2日,兴仁市公安局以吴某超涉嫌诈骗罪向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公安机关将吴某超主动上交的涉案款3410元存入该院涉案款专户,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涉案款信息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2020年12月29日,该院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吴某超上交的涉案款3410元系被害人徐某赫被骗的财物,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承办人对涉案款作出处理意见,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2020年12月31日,兴仁市公安局承办人在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上签字接收,但公安机关一直未到该院财务部门办理涉案款出库手续。

2021年6月2日,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涉案财物清理处置工作中,该院发现吴某超诈骗案涉案款3410元并未实际出库,遂开展监管。

2021年6月8日,该院将该笔涉案款退回兴仁市公安局,并要求及时返还受害人。7月21日,兴仁市公安局将涉案款3410元退还被害人徐某赫(系未成年人)的父亲徐某保。

涉案财物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开展以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涉案财物专项清理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充分认识到涉案财物处置事关司法形象,司法权威,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及时开展监管,确保涉案款物依法发还被害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三: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涉案财物监管案

玉屏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30日将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移送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3日,吴某某近亲属代为退还赃款人民币3100元。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粟某兰电话是空号无法联系。案件办结后,承办人无法及时将涉案款物返还被害人粟某兰。

在涉案财物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期间,玉屏县人民检察院监管发现,该案涉案财物未清理处置,遂开展监管。通过与公安机关协作,查找被害人粟某兰联系方式未果后,通过其他方式与粟某兰家人取得联系,得知受害人粟某兰存在智力障碍,无法正常交流后,根据相关规定,玉屏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其父粟某财到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手续,将发还款物依法返还。

群众利益无小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强化内部监管,对未及时返还被害人财物的案件,及时通过内部监督,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联系被害人,最终维护了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规范了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的司法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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