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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制发意见保障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时间:2019-04-30 12:48:28 来源:贵阳晚报

贵州省民政厅近日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切实掌握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底数,全面摸清其基本生活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救助需求,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各级民政部门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贫困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形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的,低保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强化临时救助,有效帮助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困境、解除创业就业之忧,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其中,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应先行实施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提高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全面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街道)进行审批。

加强“救急难”工作,强化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帮扶合力。健全完善以急难救助主动发现、对象认定、快速响应、信息共享、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有效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增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帮扶整体效能。其中,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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