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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减税“红包”有望10月落地

时间:2018-06-30 00:00:00 来源:

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使税负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扩大,大大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税负

根据草案,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geshui(资料图片 来源互联网)

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

这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第七次对个税法启动修正。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系列改革措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起征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

不久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建议对草案继续修改完善。

个税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在2011年第六次修正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公开后,一个多月收到意见23万多条。时隔7年,个税法再次启动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同样受到高度关注。

专家学者对草案内容给予充分肯定。“此次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我国个税模式的重大调整,对税制优化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起征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称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同时,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此外,草案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特别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根据草案,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税了,超过以上收入的人群税负也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降低。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扩大,将大大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广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建议,对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并强化个人主动申报收入规定。

根据草案,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实行“三位一体”全面改革

此次个税改革,提高起征点仅是其中一方面内容。“从草案总体内容看,这次是实施基本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征收管理模式三位一体的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已提出多年,此次迈出实质性步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

张斌认为,将4个所得项目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征收,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能够使税负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李旭红认为,这些要素应该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专项附加扣除顺利实施,真正惠及纳税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认为,这次修改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教育、医疗、住房三类关系民生消费的扣除,更有利于税制公平。同时,确定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不应该留出太多的自由空间,还应该便于操作,避免手续繁琐,要防止弄虚作假。

科学民主立法推动个税完善

“草案体现了税收法定的精神,具体包括要素法定、要素确定、征管合法。”刘剑文认为。

除了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等,草案还有一系列亮点。比如,草案增加了反避税规定。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明确了针对性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杨松表示,草案增加反避税条款,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这样能更加体现公平。

同时,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等等。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是转换了税制,过去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基本是代扣代缴,个人很少有申报。这次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申报,每月预交,按年结算,多退少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汪康表示,由分类征税的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换,同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接轨了,这是很大的进步。

刘剑文认为,草案体现出公平税负和合理减负,比现行个税法条款有所增加,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事关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任何细小政策调整和制度变革都牵动很多人的神经,需要选择好改革模式,设计好改革制度,把握好改革进度,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建议和意见,达成社会共识,使改革切实可行,更好地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正向激励效应。”胡怡建说。(记者 曾金华 张雪)

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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