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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范与促进并重

时间:2018-11-30 00:00:00 来源: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一部全面、系统体现电子商务行业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法者,治之端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了人们极大便利,同时也让传统的监管方式更加吃力,电子商务监管也不例外。有人说,动动键盘就能骗钱,追捕依然要千里奔波;戳戳屏幕就可能受骗,追回损失却困难重重。在某种意义上,网络犯罪是“现代”的,而维护安全的方式却还是传统的。如何通过法律框架的调整,为网络世界提供规则和保护,是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挑战。近年来,呼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通过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成为一种共识。经过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获得通过。

仔细阅读《电子商务法》,可以看到,《电子商务法》一条突出的主线是规范与促进并重,既注重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又注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发展。

在现代社会的文明肌体中,规则就是筋和骨。有了明确的规则,才能框定人们的行动边界。在网购之前,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参考关于该商品的评价,然后考虑是否购买。于是,不少商家都会在评价上“动手脚”,试图通过刷好评、删差评等方式,提升自己店铺的信用水平。对此,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往,这些行为似乎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只能给类似行为持续“曝光”……现在,“虚假评价”被装到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向违法现象勇敢地说“不”!

不遵守规则就要付出“代价”,是督促人们遵守规则的重要动力。以前,想退押金?怎一个“难”字了得!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没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消协出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制社会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道德自律”,而有赖于制度化约束。《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违反规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制度的刚性,树立了稳定的法治预期。《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律令行禁止,就是要让不守规矩的经营者要把押金退还这类以前看起来是无足轻重的“小事儿”当作“大事儿”重视起来,要知道,押金退还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后果很严重。

法律不仅有规范作用,还有引导和促进作用。《电子商务法》的一个亮点就是专设一章“电子商务促进”,突出了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职能,助推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提速”。比如,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再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又如,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电子商务法》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正是因为它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体现了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电商立法领域的国际领先水平。有句话说得好:“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电子商务法》通过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必将使互联网时代的公民法治信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记者 韩永军)

转自: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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