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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应得到更多版权保护

时间:2020-11-20 00:00:00 来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新闻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原本包括“时事新闻”,修改后变为“单纯事实消息”。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对此作出修改,将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说明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

非法转载、标题修改断章取义……互联网时代下,新闻作品侵权乱象正愈演愈烈,不少媒体人甚至发出了“传统媒体辛苦种草,新媒体免费放羊”的感慨。从PC时代到移动互联时代,技术迭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但这对于新闻版权保护来说似乎只是加速了其恶化的程度。

虽说,《著作权法》中确有时事新闻可以无偿使用的规定,但时事新闻可以被合理使用,不代表时事新闻就不包含作者的智力创作,更何况采写过程还必须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只不过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而不得不在公共利益面前让了位而已。现在,这种妥协将仅止于“单纯事实消息”,再往前一步,一旦跨入作者具有独创性的禁区,就是侵权。

新闻版权是每一个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一个粗制滥造的新闻生态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全体的福祉与利益。在一个对新闻作品缺乏版权保护的环境中,从私自转载、不署作品来源,到对原文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甚至抄袭剽窃,各种乱象纷至沓来。在侵权盛行的环境中,新闻侵权的收益高于成本,原创却屡屡成了“为他人做嫁衣”,媒体机构和创作者失去了对新闻作品投入更多人力、财力及智力的动力和热情。如此一来,不仅损害创作方、传播方和使用方等各方利益,也将影响整个传媒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共同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新闻作品版权市场。需要不断完善跟踪打击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持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需要媒体及互联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严守“先授权、后使用”的传播行业底线。更需要通过在全社会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让“尊重作者,尊重原创,尊重创新”的理念成为媒体融合时代人们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取向。(吴学安)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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