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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道路客运定价权限下放至市县

时间:2018-09-26 08:40:00 来源:

近日,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全面推进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加快完善出租车运价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和加强客运市场价格监管。

通知提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各道路班车客运线路运营状况、票价实际执行情况,与其他客运方式的竞争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研究提出有序放开始发地在辖区内的省际、省内与高铁动车组平行的线路、机场或高铁专线、定制类线路等竞争性充分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价格放开后的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应及时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当地主要媒体、汽车客运站等向社会公示。

通知明确,自《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印发之日起(2018年6月26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统一管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即车型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和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道路班车客运和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包含运价率、票价、燃油附加费)根据许可的运营线路,分别由市、县进行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执行。跨省、跨市、跨县的道路客运线路,起点、终点两地应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原则上起讫点相同的道路客运线路票价水平应保持基本一致。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竞争性充分的线路除外)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采取上限价格的定价方式。各地可视情况实行同一区域(市或县,下同)区分车型、等级的车型运价,也可实行一线一票价。制定或调整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应在加强行业管理、科学投放运力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车型、运营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道路客运应推广使用经济适用车型和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各地可视情况实行同一区域不区分车型、等级的统一运价率,也可实行区分车型、等级的车型运价。同一区域农村客运票价原则上执行当地统一的车型运价或运价率标准。同一运营线路在运营车辆车型、等级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票价水平应确保一致。对部分地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长期亏损的线路,可探索实行差别运价政策。

同时,我省将健全出租车运价管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和巡游车电召或网络预约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巡游车运价根据许可的经营区域,分别由市、县进行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执行。

各地要综合考虑巡游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要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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