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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施行

时间:2020-06-09 09:23:00 来源:贵阳晚报

“农村供水价格可参照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对农民生活用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成本水价(不计利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试行)》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根据《办法(试行)》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的建设机制,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办法(试行)》明确,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具备完整的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并由供水企业等主体统一运行维护的,供水价格可参照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对农民生活用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成本水价(不计利润),承受能力较差的地方可实行运行维护水价(只补偿制水和输配成本,不计期间费用和利润)。

同时,明确建立提升农村供水服务质量激励机制,将农村地区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等指标与供水企业收益率相挂钩。

根据《办法(试行)》,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合理补贴,对水源条件差、工程建设难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远分散的地区,补贴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城镇供水管网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行县域内供水同网同价、供水服务均等化。

《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对破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对农村供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给予奖励。(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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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办法”规定,农村供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同时,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体系。

乡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划定保护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

对1000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通过设立警示牌、制定乡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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