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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贵州开出超亿元环保罚单

时间:2019-03-27 18:07:52 来源:贵阳晚报

近日省环保厅公布 2018年上半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共查办环境行政处罚案件720余件,下达罚款金额超过1亿元。

根据通报,2018年上半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共查办环境行政处罚案件720余件,下达罚款金额10175万余元。查办《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涉嫌环境犯罪五种类型案件共162件,其中实施按日连续计罚案件1件,作出按日连续计罚金额10万余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47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44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案件58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2件。

从地区分布上看,2018年上半年,贵安新区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件,罚款金额85万余元,没有办理五种类型案件;贵阳市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72件,罚款金额近549万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13件;遵义市(不包括仁怀市)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95件,罚款金额近688万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19件;六盘水市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69件,罚款金额793.6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9件。

安顺市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54件,罚款金额463.4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7件;铜仁市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2件,罚款金额1470.4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53件;毕节市(不包括威宁县)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9件,罚款金额986.5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15件;黔南州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8件,罚款金额1129.4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5件。

黔东南州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67件,罚款金额775.5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14件;黔西南州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59件,罚款金额2642.5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18件;仁怀市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6件,罚款金额132.7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8件;威宁县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3件,罚款金额459.6万余元,办理五种类型案件共1件。(记者 杨林国)

■典型案例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铜仁市碧江区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铜仁市碧江区六龙山乡小冬云村地波罗组村民王某某,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自家院地搭建简易厂棚,安装土法炼汞灶、蒸汞锅以及木质桶等设备并通过从甘肃省西和县某废旧铅厂购买原料废汞触煤从事土法炼汞,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现场冶炼废渣、废汞触煤原料、汞成品等露天堆放。

经对其周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布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土法炼汞作坊原料堆放地及下方土壤中总汞浓度分别超标300倍和5.3倍;其左下方150米处、右下方200米和正下方300米处土壤中总汞浓度分别超标8.5倍、7.6倍和7.4倍。

鉴于该土法炼汞作坊行为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铜仁市碧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8日将案件移送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分局。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分局受理立案后,经进一步侦查取证,随后将案件移送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侦办。

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案

2018年4月12日,毕节市赫章县环境监察大队在对毕节市赫章县诚欣纸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并违法排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管道直接引出排入珠市至雉街河内。

毕节市赫章县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立案查处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于2018年4月12日将案件移送赫章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赫章县公安局受理后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违法排污被查封案

2018年1月29日,安顺市普定县环境保护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位于普定县黄桶街道办事处河柳村的普定县宏润发香蜡纸烛加工厂违法排污。普定县环境监察大队随即对该厂展开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生产状态,其烘干设备使用燃煤和废木材作为燃料,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大量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另外,该厂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外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直接进入外环境。

安顺市普定县环境保护局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该厂主要生产设备实施了现场查封,并对其进行立案处罚,向其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案

今年1月23日,毕节市纳雍县环境保护局对毕节市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张家湾镇金发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正在进行井下维护作业,其矿井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的排泥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矿井废水和部分洗煤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泥阀门进入厂区污泥浓缩池和清水池后排向外环境,最终排入煤矿下方的小坝水库。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毕节市纳雍县环境保护局经调查取证后,对该煤矿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纳雍县公安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涉嫌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犯罪案

今年4月21日,毕节市纳雍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托管运营的贵州比德煤业有限公司比德煤矿矿井水处理设施及其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加药设备处于停运状态,矿井废水未经处理从溢流孔流出经管道进入排污口后外排至堰塘小河。其排污口处放有装满清水的黑色水桶1个,并有一根水管将清水引入该黑色水桶,自动监控设施采样设备置于该黑色水桶中,直接采集该黑色水桶中的清水进行监测和上传数据。

通过纳雍县环境监测站对该煤矿排污口、堰塘小河上游100米、堰塘小河下游100米以及黑色水桶中水样进行采样后监测,结果显示:比德煤矿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标;堰塘小河下游100米处水样氨氮、悬浮物超标;而堰塘小河上游100米水样和黑色水桶中水样各项指标均合格。

毕节市纳雍县环境保护局经调查取证后,初步判定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托管运营的贵州比德煤业有限公司比德煤矿矿井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纳雍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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