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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3876元 我省连续四年提高全省农村低保标准

时间:2019-03-27 18:07:52 来源:贵州农经网

12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民政兜底脱贫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山获悉,我省连续四年提高全省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3908元/年,最低一档标准达到3876元/年。

今年10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给予政策倾斜,明确从收入抵扣、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殊群体实施分户施保等方面,强化了低保制度兜底脱贫功能。

强化贫困人口申请低保时的收入抵扣措施

对贫困人口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申请低保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进行适当扣减,进一步增强低保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增强对象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建立纳入农村低保的贫困人口就业“渐退机制”

明确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殊群体实施分户施保

明确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目前全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25.6万人,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的贫困人口达167万人,占保障对象的71.6%,较大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随着低保标准提高,以低保标准为依据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也相应提高。2018年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达到9776元/年,照料护理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0111元/年。临时救助标准均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对特殊急难情形的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社会散居和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达800元/人/月、1300元/人/月。

下步,我省还将按照国家低保标准调整新要求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关于低保提标的有关要求,继续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切实增强低保兜底保障功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脱贫攻坚进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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