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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未追责 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被罚28万

时间:2020-12-07 15:38:53 来源:中华网财经

中华网财经讯,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12月2日,贵州银保监局公布的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存在未按照监管规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内部追责、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8万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未追责 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被罚28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贵州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罚款28万元。

此外,王洪伟,对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内部追责、业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侯学,对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四万元。赵红艳,对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内部追责、业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涂琨,对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内部追责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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