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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全产业链“走出去”是发展趋势

时间:2017-09-17 00:00:00 来源:

“。”在近日召开的“一带一路”电力和高耗能行业绿色产能合作研讨会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战略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吴立新说。她表示,如果企业盲目“走出去”,对目标国缺乏了解,会给自身带来很多风险,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未雨绸缪。

知己知彼是“走出去”的基础

在吴立新看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就煤炭资源量和赋存条件而言,印度、巴基斯坦、越南、蒙古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和澳大利亚这几个国家值得关注。

“从政治环境来说,澳大利亚比较稳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相对比较稳定。其他国家比如乌克兰,政局稳定性比较差。”吴立新表示。

除了政治环境,吴立新认为法律环境也不容小觑。

“我们分析这几个国家发现,印尼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煤炭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法规调整比较频繁。”吴立新介绍,“印度的法律体系比较复杂,保护外资的法律体系目前也不健全,所以它的法律环境对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而言也是不利的。”

吴立新还从经济及技术环境的角度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了分析。

她认为,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煤炭产业发展基础较好。乌兹别克斯坦和巴基斯坦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金投入有限,煤炭工业发展水平不高,目前采矿、煤炭开采技术和手段相对比较落后。

“从环境保护上来看,各国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国家环保要求比较高,有的国家现在要求不高,但随着生态破坏日益严重要求也在逐步提高。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走出去的企业一定要提高自我要求。”吴立新表示。

在教训中总结经验

“目前,煤炭企业总体走出去的案例与其他行业相比还是比较少的。”吴立新介绍。

截至目前,“走出去”的煤炭企业有神华集团、兖矿集团、徐矿集团等,主要是煤炭资源开发、煤电项目和劳务输出。技术装备输出上,中煤能源和郑煤集团已经向俄罗斯、土耳其、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出口了先进的成套设备。在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方面,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在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承包了煤矿、选煤厂、电厂等项目。

“目前来看,走出去的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吴立新介绍。

据了解,一家企业在蒙古国投资塔本陶勒盖煤矿,在获得政府同意并对外宣布取得该煤矿40%股权后不到2个月,蒙古国政局动荡,驳回该企业资源开发协议草案,最终未实现该煤矿所有权的转移,致使该企业蒙受了严重损失。还有一家企业,由于环保意识淡薄,在技术输出中不熟悉目标国家的环保法律和监管体系,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国际化经营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经验,培养了国际化思维,总体实现了互利共赢。”吴立新总结说。

全产业链走出去

吴立新建议,煤炭企业“走出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合作。

一是技术方面的合作。从勘探、开发到深加工的技术和装备的合作。

二是资源开发布局的合作。通过资产并购、控股,获得勘探权和开采权。

三是资本运营方面的合作。包括投融资和股权买卖的资本运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还有股权融合和业务合作。

四是贸易布局的合作。进入全球煤炭市场贸易的分工体系。

五是多元化布局的合作。从产业链来说,合作从绿色开发到清洁利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规模化相关企业一起“走出去”。

吴立新建议,“走出去”的企业,一是苦练内功,自身要有一定实力;二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三是“走出去”应该是全产业链的。

“通过整个产业链条走出去,保证了行业体系完整性。”吴立新说。

吴立新还建议,相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相应规划,要加强指导,对主要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起到预报和预警的作用。同时制定促进与支持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支持“走出去”的企业采用中国绿色指标体系和相关标准,高水平建设和设计。另外,企业要把国内科学产能先进理念移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绿色产能合作区间,带动我们的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实现合作共赢。(本报记者 周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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