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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19-07-24 00:00:00 来源: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我国首个专门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哪些深远意义?针对长期以来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存在的难题,《指导意见》具体有哪些政策创新和亮点?《指导意见》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在明确的规则下交易?7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部开发利用司负责人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记者:作为新时代完善我国土地二级市场的顶层设计 , 《指导意见》的出台基于哪些条件和背景?其突破性意义体现在哪里?

负责人:土地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伴随着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指导意见》是首个专门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国务院文件,是新时代完善我国土地二级市场的顶层设计,确立了一系列基础性、系统性制度安排。针对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存在的“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问题,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文件的出台,对于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指导意见》对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具体举措?

负责人:与土地一级市场中政府同时行使所有者职责和履行监管者职责不同,政府在土地二级市场中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制定交易规则,保障公平竞争,加强服务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为此,《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条件,实现交易规则统一、透明,从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新办法。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指导意见》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办理后续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由审批制调整为申报制,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二是做好放管结合。《指导意见》强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加强信息互通互享,明确要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与涉地司法处置、资产处置、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衔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同时要求加强市场监测监管与调控,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三是不断优化服务。明确要求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记者:《指导意见》将在哪些方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负责人:《指导意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从根本上解决交易门槛过高、流转不畅的问题,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具体表现在:一是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划拨土地转让流程、保障出让土地交易自由、完善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转让规定,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等措施,促进存量土地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盘活。二是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指导意见》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探索允许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真正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适当提高土地保有成本,降低流转环节税负,鼓励存量低效土地入市流通。

记者:《指导意见》对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建设,明确了哪些具体目标?如何破解当前土地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两年来,取得了哪些实效?

负责人:《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全面形成,服务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从土地市场整体发展看,土地一级市场日趋活跃,交易规则逐步规范健全,交易量和交易额不断增长。但与土地一级市场相比,二级市场长期处于自发分散的状态,面临的问题较多。一是交易规则不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分散,且大多起草的时间比较早,限制条件多,难以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二是交易信息不对称。存在买家找不着合适的卖家,卖家找不到合适的买家的情况,市场未充分形成,交易机会不充分。三是交易平台不规范。存在办事找不到门的问题。四是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一些地方交易程序复杂、环节多、周期长,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市场不够规范,矛盾和纠纷多发,容易损害市场主体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017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在全国34个市县区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试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破解“要素流通不畅,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制约和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改革难题。从两年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土地交易的宗数、面积、价款都出现大幅增长,极大激发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潜力,取得了积极成效。试点期间,34个试点地区共出台各类交易细则和配套措施337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二级市场政策体系,保障交易有章可循,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各类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明显提升。34个试点地区共转让土地6112宗,面积10.5万公顷(157.5万亩),成交金额968.74亿元,转让宗数同比增长21.1%,面积增长了16倍,成交金额同比增长96.8%;出租土地6117宗,面积0.56万公顷(8.4万亩),其中19个试点地区收取划拨土地出租收益4.02亿元,同比增长7.2%;抵押土地26084宗,面积6.17万公顷(92.5万亩),涉及金额22050亿元,抵押宗数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8.8%和52.2%。

记者:《指导意见》对于确保市场主体在明确的规则下交易,具体推出了哪些新政?

负责人: 《指导意见》围绕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等3个方面,分别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设计。

第一,明确了交易规则。围绕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出租和抵押3种主要交易方式,注重产权激励和市场配置,明确了什么能交易、什么不能交易。在土地转让方面,明确了土地的转让形式,即不同权能的土地转让条件,将各类之间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土地转让,实施统一监管。通过优化转让交易规则、完善土地分割或者合并转让政策,实行差别化税费、政策等改革举措,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盘活。在土地出租方面,重点是针对划拨土地出租长期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提出了规范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的要求。

在土地抵押方面,明确不同权能的土地的抵押条件,依法保障和充分实现物权的权能,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以作为抵押权人,支持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投资的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要求各地探索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创新了运行模式。主要解决在哪儿交易、由谁交易、怎么交易的问题。一是要求各地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平台或机构的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大力推进线上交易。二是优化交易流程,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操作流程,同时明确相关规则,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也可以委托平台公开交易,政府要加强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价格异常的,政府可以依法实行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三是加强信息的互通共享,特别是加强交易管理与涉地司法处置、涉地国有资产处置、涉地股权转让以及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和信息共享,通过强化信息公示,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加强了服务和监管。针对政府和监管不完善的问题,明确了相关措施,重点是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加强市场监测与调控,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土地市场领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记者 李倩)

转自: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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