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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自6月1日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全面取消

时间:2018-06-11 00:00:00 来源:

近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50号公告),自6月1日起,正式全面取消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此,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关过程取消办理通关单是关检业务全面融合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贸易便利化,有效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促进通关流程“去繁就简”,使进出口企业更好享受海关改革红利。

关检融合的自然结果

50号公告的发布,意味着“通关单”这一名词将彻底成为历史,

作为进出口法检商品的通行证,通关单由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是向海关申报办理通关的凭证。以出口通关单为例,企业提交检验申请后,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由原检验检疫部门人员确定到厂抽样时间,对实际产品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原检验检疫部门为产品出具通关单,在通关单规定时间内,该批次产品可凭通关单报关。

而随着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划入海关,也就不再需要跨部门提供凭证,通关流程的简化成为改革方向,海关内部即可完成对法检商品的检验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此前已作出修改,删除“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为通关单的取消确立了法律依据。

统一发送放行指令

根据公告,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后,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企业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可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通关单取消后,在放行环节,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以山东口岸为例,2017年全年山东口岸通关企业共办理《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约90万批,其中入境约20万批、出境约70万批,改革后,这一单证全面取消,不仅通关手续简化,整体通关时间也进一步缩短。

此外,公告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以及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规定了相应处理方式。(刘昕)

转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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