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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法制保障”驱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18-11-30 00:00:00 来源:

中国是世界互联网大国,网民规模超过7亿,网站有500多万家,每天都在产生海量数据,其中不乏自然人数据、法人数据以及国家数据。目前,如何通过技术创新促进非结构化数据利用价值最大化正在成为业界关注和探索的焦点。综合考虑大数据监管、技术、市场等多方因素,对结构化数据采用立法手段促进其流动,对非结构化数据采用数据标签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有效促进数据价值的最大化。而在数据流动、交易、安全应用等环节,需要国家层面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消费升级 数字经济大潮来袭

资产数字化,数字资产化。资产数字化绝不等同于数字货币,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代表的是将物理世界的物品、事件进行数字孪生、数字记录、虚拟化,让本来物理的交互变成数字的交互,达到以空间换时间,提高生产与生活效率的目的。随着资产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建设、数据的积累和分析挖掘,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数字资产化,而且数字资产与物理资产大不相同,其呈现出可以无限共享、无限复制、无限衍生、无限协同的巨大优势,这一指数式发展模式已远远超越工业经济的资源消耗型发展模式。

最近一段时间,多个省份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等新兴产业,这些新兴产业对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消费升级,拉动内需,促进创新创业,提升城市品质作用巨大,而且这些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小,属于环保且高附加值产业。

数字经济已超越传统工业经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等应用的普及,推动数字经济发展。2017年全球发达国家(美、日、德、英)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已超过50%,美国数字经济规模排在全球首位,已超10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超60%。同时,融合型数字经济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主要国家融合型数字经济占比普遍超过70%,少数国家甚至接近90%。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8年4月份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就业白皮书(2018年)》显示,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为55%,总量达到27.2万亿元,数字经济已成为近年来带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数字经济已成为继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传统的工业经济通过数字经济赋能的升级版已成为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见右图)。

利益平衡 保障数据价值最大化

大数据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结构化数据的数据分析早已成熟,数据清洗、数据挖掘、数据交易等已形成一套范式。目前,贵阳、武汉等地已相继建立大数据交易平台机构,但是结构化数据的真正价值是实现有保护的互联互通,只有充分使用数据才能让其真实价值体现出来。从近几年国内数据交易额来看,年度千万级的交易规模已非常庞大,但相对于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几万亿元的年营业额而言,还是不相称。同时,目前大数据产业规模计算仍把数据中心、服务器等IT硬件计入,这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充分体现大数据的真正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的数据价格也不能体现其真正价值,数据拥有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是最大的阻碍。结构化数据是人为的信息孤岛,其中包括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产权,企业数据商业产权和保护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借助立法。

数据立法保障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前提就是各个拥有结构化数据的主体能够实现数据的最大利用、共享、转换、交易。数据安静地躺在那里不会自己产生效益,还会带来维护成本的上升,真正的价值来自于流动,比如电子病历联网,可以将市民在不同医院的诊疗数据在一个身份账号下进行互通,由市民现场人脸识别授权医生诊断参考,这样就可以让市民享受到更便利的医疗和更准确的诊疗。

技术驱动 AI助力非结构化数据结构化

非结构化数据由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其利用价值最大化的前提是结构化。当前,大量的数据是非结构化数据,处理非结构化数据的方式通常有搜索引擎、知识管理等,对于网页文档、论文、项目文档、语音、视频等的处理方式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标签化,如“中国知网”“万方”等机构将论文数据进行标签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专利进行标签化,供检索、数据分析,而且标签越多被检索到的概率就越大,流动速度就越快。然而,针对视频监控这样的非结构化数据,就无法通过人工标签的方式进行利用,需要采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安防领域为例,视频数据的结构化是借助计算机视觉、模式识别、深度学习等方式从非结构化数据抓取出结构化数据,比如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安全网视频数据中检索匹配逃犯的行为轨迹。

立法保障 呼吁建立“大数据法”

2016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出台,系国内首个大数据地方性条例,包括了大数据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内容,对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基本问题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贵州的旅游资源、自然资源相对丰富一些,但是传统产业相对欠发达,可是贵州通过大数据立法的形式,自上而下探索出了与自然禀赋相结合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路径,推而广之。

虽然一些省份已经在大数据立法上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是如果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大数据法律,仍然无法在全国范围规范大数据商业、民事行为,很多大数据的市场行为依然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特别是在当前数据集中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教育、交通、住房、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和政府服务各方面的数据都需要全国一张网和互联互通才能打造更加便利、数据真实可控的国家级数据平台。以医疗和社保为例,如果实现了全国医疗一张网、社会保障一张网,那么只要有相应的终端我国公民就可以在全国各地实现医保就医、医疗影像数据全国互通,且不需要做反复检查,这必将带动全国社保的进一步普及。

1995年,欧盟发布了严格的《数据保护指令》,2018年5月又开始实施最严格的《数据保护基本条例》,均侧重于个人数据的保护。如果我国大数据立法上升到产业链全链条的高度,将国家、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数据,根据数据产生、交易、使用、取证、互通等大数据产业链上共性行为进行定性、立法、规范化,形成国家级大数据法律,必将推动大数据产业迅速发展,并提升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国际影响力。

总而言之,大数据应用市场蕴含巨大的价值,大数据的发展离不开自下而上的产业技术创新,也需要自上而下的大数据法律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唐怀坤)

转自: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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