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经济 >

责任权重取代配额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出炉

时间:2019-06-05 00:00:00 来源: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提出,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发布,将会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从而激励全社会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提高了5.8个百分点。2018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2012年提高4.6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能源结构优化,替代作用日益突显。

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消纳问题显现。2018年全年弃水电量约691亿千瓦时;弃风电量277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风率为7%;弃光电量54.9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光率为3%。

“弃水、弃风、弃光现象存在的原因在于,我国风光资源富集地区电力消费增长放缓,外送能力不足,监管较弱。”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文件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即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对应的消纳量。

“这一创新性机制的建立和启动实施,重点在于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理事长张平表示,这样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终端的消费比重。

“这主要是优先解决消纳的问题。在该政策的推动下,未来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弃电量、弃电率会进一步下降。”业内资深行业分析师王淑娟说,“根据国家对各省非水可再生能源在消纳中的比例要求,部分省份(如青海、云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远超国家要求,而部分省市(如北京、天津)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远低于国家要求。因此,北京、天津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不足的省份,需要从高比例的省份购买,从而给这些高比例省份的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消纳市场。”

建立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在于落实

可再生能源消纳是一项系统工程,业内人士表示,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就是在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总体框架下,为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法定要求,依法建立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规定对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责任。

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通知》从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做好消纳责任权重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全力推进保障机制切实落地。

“消纳保障机制中采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表述,充分体现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所有电力消费者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政策初衷。”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认为,“比如,促使各省级相关部门把完成消纳责任权重作为能源发展的重要约束条件,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利用量,切实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同时,促使电网企业把接入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电网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任务,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消纳区域。”

“这些措施为市场主体履行消纳责任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制度保障。”王淑娟表示,“通过定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继续往前走。”

同时,《通知》强化相应考核、惩戒措施。《通知》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消纳责任实施进行督导考核等。

张平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关键还要看考核。“通过考核的方式,监督市场主体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从而真正缓解弃风、弃光、弃水。”

对于无法完成当年消纳指标任务的地区,《通知》也给出了解决方案。一是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平台,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张平认为:“市场主体通过替代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表明政策并非一刀切,而是市场主体可根据两经济性进行自主选择,发挥电力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真正落在实处。”(记者 叶伟)

转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