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经济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10-30 00:00:00 来源:

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已于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三类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次暂行规定是对第三种垄断行为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的有关规定。

过去十年,商务部也曾出台了多个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从2011年9月5日开始施行的《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2017年2月14日开始施行的《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等。

大量互联网并购没有依法申报

此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从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是特别常见的案件,我国有大量的互联网行业并购没有依法申报。”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此次暂行规定把之前的其他配套规定整合在了一起,其中关于简易案件的审查、关于控制力的认定,这两方面应该说是反垄断局参考了欧盟经验做出的创新。”

暂行规定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符合规定中的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例如,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的,可以进行简易案件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指出,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以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其他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下游客户购买能力和转换供应商的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暂行规定第四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第三十六条指出:“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

“有些案件是两个企业横向合并,需要剥离部分市场份额比较集中的业务。在我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习惯附加限制性行为条件,即企业并购完成之后,要一直履行行为上的承诺,而不是直接通过剥离业务解决问题。”刘旭向记者分析上述规定时分析称,再次呼吁提高对限制性条件履行的外部监督的公开透明度,让外界知道谁是监督受托人以及被监督企业的真实情况。

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