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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易超52次要登记?专家热议最严“小微电商”登记政策

时间:2020-11-05 00:00:00 来源:

如何界定可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对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的明确界定引起热议,被称作是史上最严“小微电商”登记政策。

《意见稿》对网络交易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者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

10月30日,在“国是论坛”专题研讨会上,多位重量级的电子商务和财税领域的学者专家,以及经营者代表对电商市场主体要不要登记,“零星小额”的电商如何登记管理等诸多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市场主体登记该不该?

随着电商下沉,从城市到农村越来越多的商家享受到了电商发展的红利。

5月,在淘宝商家大会上,淘宝行业负责人张凯夫透露,每天有4万人涌入淘宝创业,过去1年,淘宝上诞生了15万个年入过百万的新商家。在疫情期间,涌入淘宝的线下商家数量同比增长200%。

仅农村而言,据商务部统计,2020年一季度农村电商突破1300万家,疫情期间农村电商发展迅猛。淘宝的数据显示,淘宝村和淘宝镇网店年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活跃网店296万个,创造了 828 万个就业机会。

越来越多人涌入电商,电商环境如何监管?近期公示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回答,“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是,在现行的监管路径下,市场主体登记是市场监管的先行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认为《意见稿》主张市场主体登记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国家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架构,比如“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企业异常经营名录,都是建立在登记的基础之上。

二是登记也考虑到线上线下的一个公平性的要求,如果说国家对于其他非线上的经营者都是要求相应的经营登记,没有理由让线上的经营者不登记,当然登记的标准门槛是不是合适还值得讨论。

三是如果不登记身份不明确,税法上以什么名义去纳税也是一个问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同样对市场主体登记表示了肯定。对公平性他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补充道:“市场登记主体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公平交易的问题,登记实际上是让消费者更多的了解你,必须让消费者了解你的信息。”

对于市场登记的规定亦有反对意见。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阿拉木斯认为:“个人网店登记这一条,总体上来讲它没有必要存在。”

阿拉木斯认为不应强制登记,模糊化处理是一个可行的对策。他援引了2010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登记的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他认为,由政府全部大包大揽根本不现实,政府和平台分层管理,协同治理才是电子商务市场管理的基本思路。

“政府监管部门管理比较核心、比较重要的交易,比较细碎的、初级的、简单的,可大量放给平台,实现平台治理。《电子商务法》中对平台治理有大量的描述有细化要求,信息如何透明,平台如何登记,如何治理违规,如何调解纠纷,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如何界定?

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另一个争议点是如何界定可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网店经营额呈现出“金字塔型”分布,腰部以下的小微电商数量占比最大,“零星小额”这道门槛究竟在哪截断,备受关注。

不过,在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和限定。

此次《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给出了具体的界定标准,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文件称,根据向部分代表性平台企业进行的支持性数据调研反馈情况看,个人网络店铺经营额呈现出明显“金字塔型”的分布特点,采用该标准已经可以让偶发交易的、贴补家用的交易用户免于登记,而对于连续经营、以此为主业的经营者,又能合理纳入登记范围。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这一判定标准考虑得还有些简单。

“这个问题很复杂。实际上零星小额的判断标准各个行业和领域是不一样的。”薛军说,网络商品零售可以考虑交易额的问题,但是假设通过网络来从事经营性行为,比如住宅分享,货运或者一些其他的,可能就更多看频次了,不一定看交易总额。

薛军认为,电商法是广义电商概念,针对所有电商的形态来做规定的,零星小额交易不仅管零售电商,还要规范一些其他类型的。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从“零星小额”标准与税法相衔接的角度,指出了可能存在的内在缺陷。

“交易次数超过了52次,但是实际上没有达到起征点,就不产生纳税义务。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势必产生了税保的遵从义务,对税务机关的管理也会提出新的课题。税务登记了要不要管?有的并没有纳税义务,跟税务登记的法律法规就产生了内在的冲突和矛盾,怎么协调?还需要起草者在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联动上进行思考,否则会增加社会成本。”

此外,藤志祥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层面,并没有定义什么叫经营所得,在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的层面,它作了一个开放式的解释。不能说在网络上卖了一个货就产生了个人所得税所得,是什么所得,里边的哪一类所得呢?因为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未纳入这几个类别的所得,即便产生了所得,可能未必是应税所得,就不产生纳税义务。这个时候让他去登记,做税务登记做税法遵从,可能就会增加管理成本,这个都是要整体考虑的。”

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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