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占两万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每平方公里平均进出口值超过100亿元……在我国对外开放过程中,保税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形态。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国家研究实施了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政策。从1990年开始,我国先后推出六种形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2018年1—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现在的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最高形态。
海关特殊监管区在我国对外开放中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为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14个部委研究起草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近日将正式印发实施。
1月10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进行了相关政策解读。
21项任务举措,聚焦五大中心建设
据统计,目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实际利用外资累计已超过1000亿美元,吸引了三星、富士康、戴尔、惠普、空客和波音等世界知名生产制造企业和一大批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入驻,创造了200多万个直接就业岗位。
李国介绍,《若干意见》共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对研发进口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研发消耗性材料据实核销;鼓励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入区发展;对研发、加工企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退税等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允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境外入区管理,促进文物回流。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支持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创新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人用疫苗等实施便利化查验。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促进租赁业务发展,对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区内进口专业设备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落实“放管服”改革,出台符合企业需求的实招
通过不断开展业务创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的飞机保税融资租赁业务有声有色,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爱尔兰的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综合保税区具有引领新业态探索的创新孵化器作用。目前,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期货保税交割、保税融资租赁、文化艺术品保税展示等新兴贸易业态在特殊区域内快速发展,区内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增强。
以特殊区域为承接跨国产业转移平台,吸引外资龙头企业入区,直接带动周边集聚一大批配套企业,打通本地进出口国际通道,促进外向型经济建设,已成为当前中西部地区开放发展的成功范例。
据李国介绍,结合《若干意见》,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方面提出一些新举措和新亮点,会出台一些新的、符合企业需求的实招和硬招。
“在通关方面,企业比较关注综合保税区内监管和区外怎么打通的问题,综合保税区之间货物流通手续便利的问题。”李国表示,通过完善信息化系统管理,简化进出区环节的海关审核手续,最大限度地打通区与区之间、区与企之间的物流通道,更大地便利企业。
针对企业迫切需要,创新政策设计和管理制度
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据介绍,《若干意见》针对综合保税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王道树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指出,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分两批先后在全国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试点。
在政策设计和管理制度方面有很多创新亮点:
在政策设计方面,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的企业销售产品,可以直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获得抵扣;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的业务,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用于抵扣。
管理制度方面的创新体现在确定“一个原则”和建立“一个机制”方面。
“一个原则”就是企业自愿的原则。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模式、产品的内销和外销的比例,以及使用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比例等情况自己决定是否参加试点。政府提供规范明确的税收征管环境,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
建立“一个机制”就是退出机制。试点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模式发展变化情况,自主作出调整,在办结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可以退出试点,这样给了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进一步增强了这些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记者 张翼)
转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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