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3月6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突出问题,《意见》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协助机关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实现质押债权。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意见》规定质权人可以自行变价股票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针对三大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即与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法律、技术等部门就新型冻结方式的技术实现路径进行反复研究,并最终确定了《意见》规定的方案。
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注意体现了四个指导思想,一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尽可能降低对债务人、质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是服务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意见》出台过程中,一方面,着力解决质押股票冻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保障股票质押权利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质押市场化运行规则和有关行政监管规则。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不断增强证券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四是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实现质押债权;另一方面,质权人也应当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变价,防止质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大限度降低对质押股票市场的影响
《意见》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实现质押债权。
就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一方面,因为上市公司股票行情是不断波动的,法院将其冻结后,如果质权人不能按照协议自行变价,不仅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因错失变价良机而最终损害债务人和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与其他财产不同,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有公开的交易价格,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质权人自行变卖股票,一般也不会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损害案件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质押股票未被司法冻结,质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根据其达成的协议按照市场化规则处理质押股票变价问题,而在传统冻结方式下,这一市场化运行规则将被阻断。《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
综上,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意见》第八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系统中被标记的质押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可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标记的股票进行强制变价,目的是防止实践中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价也不解除对股票的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进、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出现。
需冻结的质押股票将被“标记”
《意见》第三条规定,协助机关受理人民法院的冻结要求后,需要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 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区分“标记”和“冻结”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只要按照冻结非质押股票的计算方式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即可。股票冻结后,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机关即在系统中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并可以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直至满足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数量为止。
另一方面,为防止债务人与质权人恶意串通,擅自转让股票规避执行,人民法院也需要对质押股票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由协助机关在系统中对这些股票进行标记。这不仅可以防止债务人、质权人任意处置股票,而且上市公司在披露冻结情况时,也可以全面、准确的描述质押股票的冻结现状,给市场主体更加清晰、准确的预期。
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关于“标记”和“冻结”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冻结”是目的,“标记”是实现冻结这一目的的手段。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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